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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
02-19 21:02 悬赏 0 发布者:guanyu……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广州 回答:(7)
最近看到了“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如果是国内的个人, 爷爷很多年前开过境外卡,里面有点资金当年买了香港的股票,一直持有着。
意思是说从 2019年2月1日起 若个人逃汇(用5万美元的年额度 购汇往境外转账买香港的股票) 就是 刑事问题了吗?之前好像一般都是罚款。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和 个人逃汇(比如个人用自己的5万额度购汇去香港买股票)是一个问题吗?
另外爷爷持有香港的股票,他在香港银行卡里的股票分红钱能否转回国内个人使用?是否还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如果是国内的个人, 爷爷很多年前开过境外卡,里面有点资金当年买了香港的股票,一直持有着。
意思是说从 2019年2月1日起 若个人逃汇(用5万美元的年额度 购汇往境外转账买香港的股票) 就是 刑事问题了吗?之前好像一般都是罚款。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和 个人逃汇(比如个人用自己的5万额度购汇去香港买股票)是一个问题吗?
另外爷爷持有香港的股票,他在香港银行卡里的股票分红钱能否转回国内个人使用?是否还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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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四川-成都]
- 陈铠楷律师 VIP
- 电话:15196613110
- 2083188积分
回复时间:2019年02月19日 22时29分
你好!细看了你的问题,现结合我的经验回复如下:
1、你爷爷的行为属于投资。并非是买卖外汇行为。
2、三种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虚构支付结算情形,即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公转私、套取现金情形,即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支票套现情形,俗称“支票串现金”,即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
3、
不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外汇调剂中心而私自买卖外汇
私自买卖外汇额度。
4、股票分红属于合法的投资盈利,非法买卖外汇是以营利为目的私自买卖外汇或变相买卖外汇。
5、分红的钱能够转回国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海外投资收益,需要在国内缴纳所得税,按照比例税率20%乘以在国外的投资收益所得,减去在国外已经依照当地法律规定缴纳的所得税款,差额即为在国内需要缴纳的所得税。
1、你爷爷的行为属于投资。并非是买卖外汇行为。
2、三种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虚构支付结算情形,即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公转私、套取现金情形,即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支票套现情形,俗称“支票串现金”,即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
3、
不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外汇调剂中心而私自买卖外汇
私自买卖外汇额度。
4、股票分红属于合法的投资盈利,非法买卖外汇是以营利为目的私自买卖外汇或变相买卖外汇。
5、分红的钱能够转回国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海外投资收益,需要在国内缴纳所得税,按照比例税率20%乘以在国外的投资收益所得,减去在国外已经依照当地法律规定缴纳的所得税款,差额即为在国内需要缴纳的所得税。
其它答案
-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9-02-19 21:06
合法纳税不要心存侥幸
- [四川-成都]
- 龙宇涛律师 VIP
- 电话:13018210906
- 795245积分
回复时间: 2019-02-19 21:47
您好,一、你所述情况,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你爷爷不构成犯罪;
二、股票分红可以转回国内个人使用,但需要依法缴纳。
如有疑问,可以追问;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二、股票分红可以转回国内个人使用,但需要依法缴纳。
如有疑问,可以追问;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追问:
文中倒数第二段您是否能回复一下呢?
回答:
您好,如你所述属实,你爷爷的情况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不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个人逃汇。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和 个人逃汇是不同的违法犯罪行为。
- [广东-深圳]
- 年遇春律师 VIP
- 电话:13723729928(微信同号)
- 1836337积分
回复时间: 2019-02-19 22:28
需要合法纳税。
- [天津-河西区]
- 韩委志律师 VIP
- 电话:1582222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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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9-02-19 22:44
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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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士荷律师 VIP
- 电话:13400017000
- 116682积分
回复时间: 2019-02-19 23:02
您的爷爷不构成犯罪
- [重庆-江北]
- 殷运健律师
- 122355积分
回复时间: 2019-02-19 23:17
让律师会见当事人、到检察院阅卷,了解相关案情和证据,申请取保候审、视具体情况作罪轻或无罪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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